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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虚拟货币犯罪研究7】OTC币商银行卡被冻结的经历与虚拟货币交易被刑事定罪的敲门砖

imtoken钱包官方苹果 2024-01-26 05:12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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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本文不是头条党。 现在通过搬虚拟货币搬砖赚钱的OTC虚拟货币商户,如果不注意相关犯罪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,有被冻结的经历,解冻后继续交易,收到赃款,可能涉嫌犯罪!

最新“明知”认定规则

《关于“破牌”行动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》指出,“认定行为人是否‘明知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。 ,即行为人应结合认知能力、以往经验、交易对象、与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关系、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和方式、获利状况、次数、次数、“两张牌”数量出租、出售、行为人供述等主客观因素,同时注意听取行为人的正当理由,根据行为人的正当理由综合判断。”

其中,“过往经历”值得关注。 结合上下文,会议纪要采用原则+列举的逻辑。 除了上述概括性的原则陈述外,为了使“知”的判定更加合理,还列举了7种具体而直接的知晓判定。 经验”与:

(二)出租或出售“两卡”后,收到公安机关、银行业金融机构、非银行支付机构、电信服务商等口头或书面通知“两卡”涉嫌诈骗、洗钱和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,继续出租、出售的;

(三)出租或出售的“两卡”因诈骗、洗钱等犯罪行为被冻结,后协助解冻,或注销旧卡办理新卡,继续出租或出售的;

(4) 租用或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户因涉嫌诈骗、洗钱等犯罪行为被冻结后,帮助解封并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;

上述规则说明,因“过往经历”被告知违法犯罪,或账户被冻结查封的,成为推定“明知”他人网络犯罪的计分项。

虽然租售“两张卡”与虚拟货币交易并不相同,但法院在实践中认定的逻辑却惊人地相似。 原因是无论是卡还是币,都很容易协助网络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。

实践案例

(一)某虚拟货币场外商户被告知冻结账户存在电话诈骗,仍进行交易,被法院认定为助信罪

【(2021)川0191行初542号】

被告人尹某在“绿洲”平台和“火币网”从事虚拟货币交易,以牟利为目的。 2020年11月,尹某以末号3105的招商银行卡在“绿洲”平台交易虚拟货币过程中,因电信诈骗套取资金被公安机关截停冻结。 知道情况后买卖泰达币不违法,尹某继续交替绑定尾数为8474的民生银行卡、尾数为0242的平安银行卡、尾数为3883的贵阳银行卡、尾数为3730的贵阳银行卡9037张和尾数为3730的长城华西银行卡。平台。 虚拟货币交易,即根据“绿洲”平台的订单信息,在其个人银行卡收到资金后,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支付给订单的交易对方。

法院认为尹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从事虚拟货币交易。 交易过程中,因银行卡被暂停冻结,其被告知其所收款项涉嫌电信、网络诈骗犯罪所得。 在当事人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,其仍更换银行卡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交易,其使用的银行卡在交易过程中多次被冻结冻结,足以认定尹某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,客观上是有帮助的。 尹某的行为不同于明知是电信、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所得,专门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转账套现,以获取明显高于实际收益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。市场价。 因此,认定尹某构成犯罪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
(二)场外商户为赚取差价,涉嫌电信诈骗,多张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、停止支付,仍不断换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,法院认定为帮助信任的犯罪

[(2021)闽0802行初224号]

2018年4月开始,被告人李某在广西北海市通过火币网买卖泰达,赚取差价(以低于市场价买入,高于市场价卖出)。 . 所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,已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、停止支付。 2019年7月,被告人李某明知火币网交易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不正当,为谋取非法利益,仍邀请被告人李某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。

经查,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9月21日,被告人李某使用本人的民生银行卡(卡号6216××××5440)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获利,流入资金总额为卡为1,031,925.21 资金流出总额为1,034,508.54元,其中被害人王某于2019年6月6日骗取的15.9万元中有4000元转入该卡。李某兄弟进行虚拟货币交易,利润与被告人李某X分成50-50。止付。 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李某某浦发银行卡(卡号6217××××9754)在火币上买卖虚拟货币。 2019年8月5日至10月18日,资金总流入596445.58元,资金总流出596444元,其中受害人黄某被骗取的1.4万元经多次转账后流入卡内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、李某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,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。 被告人李某案涉案金额1628370.79元,被告人李某华案涉案金额596445.58元,情节严重,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罪。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。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不实,应当予以纠正。 被告人李某某、李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,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还赃物,从轻处罚。 根据本案证据,被告人李某某、李某华以低于市场价买入、高于市场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虚拟货币交易。 冻结、停止支付、仍不断更换银行卡继续虚拟货币交易,部分被害人报案后发现被骗资金流入涉案银行卡,应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。

结语

比特币、以太坊、Tether 等虚拟货币目前涨跌互现。 它们最初是一个中立的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。 有人将其作为投资对象买卖泰达币不违法,也有人将其用于非法用途。 不受监管、非地域性和匿名性,将其用作犯罪工具或洗钱方式。

我国大陆所有公民应注意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,在进行虚拟货币经营活动时,应注意刑事风险审查。

备注:上述认定罪系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”罪; 包庇罪是“包庇、隐匿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”罪

- 关于作者 -

郑永斌律师,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,广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,刑法学硕士,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,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七届、第九届刑事辩护高级培训班成员。 2021、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获得者; 盈科2020年度广州市优秀律师、广州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、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、2017年度“业务成果奖”、“理论成果奖”。 以严谨细致、专业敬业、兢兢业业的精神,办理了多起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的案件,取得了理想的效果,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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